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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2 来源:县人大选任联办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深入贯彻省、市、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关要求,实现代表联络工作站建设“全覆盖、制度化、常活动”的目标,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建设意见,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之家建设的意见》(泰常办字[2014]8号)和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和运行的实际,经常委会领导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人大代表工作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场所设置

1、人大代表之家更名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站牌,自行制作代表接待公示牌和代表信息公示牌、代表联络工作站制度牌。站牌和代表接待公示牌要挂设在醒目位置,代表信息公示牌和工作站制度牌要在站内上墙。代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代表照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代表联络工作站的站点应设在选民相对集中且交通相对便捷的地方;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要建一个工作站,站点要有专门的场所,有一定的规模,配备办公电脑等必要办公设备和联络设施,满足代表联络工作站正常活动的需要;站内及周边环境要保持有序、整洁。 

二、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

3、代表联络工作站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就地从便、合理编组”的原则全部编入代表联络站。直接选举的代表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工作站,间接选举的代表分别由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安排到代表联络工作站,通过联系基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4、代表联络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联络员若干名。站长或副站长应认真组织并带头参加每次活动,不能如期参加时应指定临时召集人。站长、副站长因时间或精力等原因难以胜任或提出辞职的,乡镇人大要及时进行研究、调整,同时报县人大选任联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代表活动

5、代表联络工作站的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体活动。每月至少确定两天时间分期分批安排代表接待群众,每次组织不少于3名人大代表在站内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位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2次进站开展联系群众活动,代表接待时间安排经公布后一般不变动。遇特殊天气、情况需调整日期或取消活动的,应事先向乡镇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报告,并提前公告。代表活动和接待群众情况都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记录。

6、代表每次参加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时实行亲笔签到制度。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应提前向代表联络工作站站长和所在乡镇人大负责人请假。代表联络工作站对应到未到代表及有无准假情况要记录在册。代表参加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的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评估的依据之一。

7、代表联络工作站要落实人员认真做好活动情况记录、接待选民登记、重要问题反映和活动情况季报等工作,力求做到每次活动记录完整、上报及时、活动资料按年度整理建档保存。

8、代表联络工作站要结合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人大的重点工作以及区域内选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好年度活动计划。

9、代表联络工作站开展活动应坚持以集体活动为主,在活动形式上除接待选民外,可根据活动主题,开展学习交流、走访选民、视察调研、代表述职等活动。

四、进一步规范意见处理

10、 按照代表个人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的原则,代表在联络工作站活动中收集到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应由代表联络工作站的代表集体研究,或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直接交办。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属于乡镇工作职责范围的,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乡镇政府或其它组织研究办理。

直接转办。属于县级以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给县人大选任联办,由选任联办转交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或逐级转交给市、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由市、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转交市、省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开展调研,提出办理意见。对于群众反映较为普遍,涉及问题较复杂的,工作站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调研情况,依法组织代表提出代表建议在人大会议期间提交或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面对面答复。选择一些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答复群众。

11、凡是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待办理单位答复后,联络工作站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提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的群众反馈。

五、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12、各乡镇人大要充分发挥在推进代表联络工作站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向同级党委汇报,争取支持;做好场所选定、人员配备、活动开展、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具体实施,切实担负起组织管理责任;及时交流、分析和总结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情况。乡镇人大负责人要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站的联系、沟通、检查和指导,积极参与代表联络工作站组织开展的每次集体活动,若辖区内多个代表联络工作站同日活动的,应至少参加一个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

13、县人大选任联办要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站的指导,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站的不定期检查,对一年内2次无故不开展活动或虚报活动次数的代表联络工作站实行书面通报批评。对活动正常、成效明显的代表联络工作站在活动经费上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分类予以补贴。

14、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联系分工,每年2次以上参与所联系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并将参与活动情况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进行交流、总结、完善、表彰。


 

泰和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9月6日